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还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