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图书馆书架、阅览桌椅及防盗门设备采购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潜在供应商须提交完税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三项资格预审材料。Y公司代理人在提交报名材料后,于次日前往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资格审查进展,对方回复称审查尚未结束,结果需待次日(即报名截止日)方能公布。Y公司代理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若在报名截止后才公布结果,将影响潜在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权,要求提前公开审查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则回应称,审查结果无需向Y公司单独通报,仅通知其所在公司。
报名截止当日上午,Y公司代理人前往购买招标文件时遭拒,理由为“未通过资格审查”。Y公司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说明及理由,遭对方拒绝。随后,Y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政部门建议其依法先提出质疑,若对答复不满再提起投诉。两日后,Y公司代理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但对方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收。Y公司对整个拒收过程进行了录像,并作为后续投诉的证据。
在Y公司质疑被拒收的同时,采购活动仍持续推进。待Y公司向财政部门正式投诉时,项目评审结果已确定。Y公司投诉主要聚焦两点:一是招标文件收费超标,涉嫌变相索取费用;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收质疑函,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该项目预算不足200万元,而采购代理机构按每份300元收取招标文件费。根据该省财政厅相关规定,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费应为每份100元。采购代理机构辩称其收费符合当地物价部门规定,但财政部门指出,该物价文件针对工程招标领域,而本项目属政府采购范畴,应优先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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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对文件理解存在偏差,非主观故意超标准收费,需退还超标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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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在Y公司提出质疑后拒收函件且未暂停采购,致使Y公司丧失投标机会,损害采购公平性,故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需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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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须明确法律与政策的适用边界。任何法规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物价部门关于标书费的规定针对工程招标领域,而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即以“弥补印制成本”为原则定价,不得营利。在该省财政厅已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活动应直接适用其要求,不得援引其他领域规定。
第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质疑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过程或结果存在异议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依法接收并及时答复。当前供应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且善于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相关机构应规范履职,避免程序违规。
第三,采购活动遇质疑时应审慎应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通知暂停采购活动。虽无明文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质疑时自动暂停,但为保障程序公平,建议参照该精神,在答复质疑前暂缓采购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采购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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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过程或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可在知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四条: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就授权事项向供应商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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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书面质疑,招标采购单位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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