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范和程序_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2024-12-09 131点热度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建设水平,充分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不、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 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凡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以及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第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具体实施按《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武汉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旋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或者兼营市政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条 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建设监理资质决不是书》。

取得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者临时资质证书(含外地来汉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应持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外来汉监理企业应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监理企业,不得参加市政工程建设监理的投标。

第十一条 市政监理企业资质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投标。

监理企业向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前,应先将年检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然后再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资质证书谋取利益,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必须是依照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不工程师必须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在多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三章 监理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应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监理酬金、支持时间和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

5、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为确保监理活动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保障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招、投标单位均不得恶意压低监理费用。

第十八条 凡委托监理的市政工程项目,监理费用按国家现行标准列入工程概算,并相应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九条 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第四章 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按监理规范的要求,任命总监理规范的要求,任命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专业齐全的监理工程师,并将项目监理部人员的资信材料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监理部组建后,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应签署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和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明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和职责,并将授权书报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自监理合同签订14天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监理规划,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文件7天内完成审查、认可工作。 项目监理部应认真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当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对所监理的工程负管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现场监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部组建合,应及早进驻施工现场办公,建设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为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交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首次监理例会,依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向被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交底,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发布有关指令、签订支付凭证,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办法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主要原材料,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和送检。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市建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备现场见证取样员,做好见证取样检测及送检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监理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部建质[2003]167号《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进入工程项目经理部,核查持证上岗、关键部位和工序旁站监理情况、旁站监理记录、核查监理企业依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对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责任,未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执罚申请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处罚金3000-10000元。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的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大事故

6、伪造文书和公章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处500-3000元罚金。

1、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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