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二年八月
目 录
| 前言………………………………………… | 2 | |
| 目录………………………………………… | 3 | |
| 1 | 总则 ……………………………………… | 5 |
| 2 | 名词术语 ………………………………… | 5 |
| 3 |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 | 6 |
| 3.1监理单位 ………………………………… | 6 | |
| 3.2监理机构 ………………………………… | 7 | |
| 3.3监理人员 ………………………………… | 9 | |
| 4 |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 | 11 |
| 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 | 11 | |
| 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 | 12 | |
| 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 | 12 | |
| 5 |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 13 |
| 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 13 | |
| 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 14 | |
| 6 |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 16 |
| 6.1 工程开工 ……………………………… | 17 | |
| 6.2工程质量控制 ………………………………… | 17 | |
| 6.3工程进度控制 ………………………………… | 19 | |
| 6.4工程投资控制 ………………………………… | 21 | |
|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 | 25 | |
| 6.6合同的其他管理工作 ………………………… | 26 | |
| 6.7信息管理 ……………………………………… | 37 | |
| 6.8 工程协调………………………… | 40 | |
| 6.9工程验收与移交 ……………………………… | 40 | |
| 7 | 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 | 41 |
| 7.1工程保修 ……………………………………… | 41 | |
| 8 | 其他 ……………………………………… | 41 |
| 8.1奖励 ………………………………… | 41 | |
| 8.2赔偿 ………………………………… | 41 | |
| 附录 …………………………………… | 42 | |
| 附录1《监理规划》内容及编写要点… | 42 | |
| 附录2《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及编写要点 | 44 | |
| 附录3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 47 | |
| 附表 ……………………………………… | ||
| 附表A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 ………… | ||
| 附表B 监理机构审核表 ………………… | ||
| 附表C 监理机构汇报表 ………………… | ||
| 附表D 监理机构内部用表 ……………… | ||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上可适当简化。
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1.0.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6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强调合同管理,发挥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控制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作用,并注重加强计算机辅助监理工作。
1.0.7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
4 项目法人和有关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等目标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合同责任。
1.0.9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查、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2 名词术语
2.0.1 监理单位 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2.0.2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合同实施责任的组织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2.0.3 监理人员 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
2.0.4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委派;是监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
2.0.5 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登记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可负责工程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在授权范围内的监理文件签发权。
2.0.6 监理员 是指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监理员承担现场具体监理工作,不具有审批、指令等监理文件签发权。
2.0.7 施工监理 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施工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和保修期阶段监理。
2.0.8 监理服务 是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及行使合同权利的过程。
2.0.9 监理规划 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编制的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2.0.10 监理实施细则 是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写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0.11 保修期 是指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开始,至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保修责任终止之日止的一段时间。是工程建设项目向项目法人移交后,施工企业对所移交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补建直至重建责任的合同期限。
2.0.12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3.1.2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守法、诚信、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4 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5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易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以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监理人员。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
3.1.4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将监理人员及时派驻到监理工地,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3.1.5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风险程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1.6 监理单位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7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监理人员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建立考核手册。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人员奖、惩制度。
3.1.8 监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资格年检的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表,提交包括项目法人的书面评价意见在内的有关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3.1.9 两个和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联合承揽监理业务。监理联营体须有联合监理协议,并在监理投标时提交。联合监理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监理联营体资质按照较低一方的资质认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由责任方派出。
3.2 监理机构
3.2.1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3.2.2 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施工企业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审核权。
3、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工程设计文件的核查权。只有经监理机构核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的处置权。
7、对工程建设实施中技术问题的建议权。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涉及关键线路和影响较长工期时,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检查、检验、确认权。
1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交的设计图纸的审批权。
14、工程款计量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要求施工企业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建议权。
3.2.3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姓名、监理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项目法人并通知施工企业。需要调换监理工程师时亦应通知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
3.2.4 监理机构须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3.2.5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交通、生活及检测设备和仪器,独立进行监理及检测工作。
3.2.6 监理机构未征得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资料。
3.2.7 监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定,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施工企业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3.2.8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应将履行合同期间从项目法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规范等如数归还项目法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2.9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项目法人的授权范围行使权限。项目法人不能擅自变更监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决定。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系岗位职务,实施注册管理制度,均须持证上岗。
3.3.2 监理人员守则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2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的技术、知识,熟悉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文件、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谨慎、勤奋、高效的开展监理工作。
3 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突出监理服务观念,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第一手资料,在授权范围内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业务有关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并应妥善做好项目法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 不得与工程施工企业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除工作联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监理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中工作。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3.3.3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负责与项目法人和各施工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工作。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各部门工作关系,保证监理机构正常有序运转。
3 负责组织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进展状况,调整监理人员。
4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以及监理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和项目监理工作的开展。
5 审核施工企业提出的分包项目和选择的分包单位。
6 审批施工企业呈报的施工进度计划、技术措施方案和资金流计划。
7 组织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8 签署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审核、签发施工图纸和文件。
10 组织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1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处理违约、工程变更和合同索赔事宜。
12 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现场例行协调会和专题会议。 13 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和合同争议,并在必要时对工程建设合同条款做出解释和对合同争议做出调解决定。
14 签发各类支付证书。
15 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审核完工结算和最终结算。
16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总结;组织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3.3.4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堤防、河道整治工程中,如需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承担多个标段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且需配备好副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开展工作,如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3.3.5 监理工程师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承担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编制负责工作范围的监理实施细则。
2 预审施工企业提出的分包项目和选择的分包单位。
3 签署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开工许可证。
4 审批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月、季进度计划、具体技术措施方案。
5 检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签署施工企业违规警告通知等一般监理指令。
6 预核签工程款支付凭证。
7 预审施工图纸以及提出设计变更、索赔申请、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意见和方案。
8 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和单元工程的评定工作。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必要时进行平行检验。
10 负责工作范围内的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 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监理资料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2 负责编写整理监理日志。
13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当监理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14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请示。
3.3.6 监理员按照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承担现场监理具体工作。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责任和义务。
2 检查施工企业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材料、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作好检查记录。
3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工艺、程序以及局部施工措施计划变更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4 签署现场施工过程控制记录、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记录。
5 提出对有关工程开工申请、施工措施方案、验收报告的初审意见。
6 统计和检查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并签署原始记录。
7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异常情况。
8 检查施工企业的施工日志和实验室记录。
9 依据职责权限参与单元工程的检验、质量评定工作,签署相关原始记录。
10 提供索赔争议的现场证明材料。
11 编写监理日志。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4.1.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 签订建设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2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3 进场后作好监理工作交底。
4 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建设工程合同文件。
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文件。
5 按照监理规划的要求,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6 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监理。
7 向项目法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 移交项目法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4.2.1 现场记录。现场记录是现场施工情况最基本的客观记载,是审核支付、处理索赔、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原始记录资料。监理员必须认真、完整地对当日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以及天气、施工环境等各种情况作详细的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要对现场记录进行核实和签认。
4.2.2 指令文件。指令文件是现场监理的重要手段,它既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合同问题的重要依据。监理人员可采用通知单、指令单、签证单、认可书、指示、证书等文件形式进行管理。
4.2.3 旁站监理。监理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察看、检查与监督。
4.2.3.1 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的施工,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4.2.3.2 监理工程师应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的工序、内容和人员,报项目法人并通知施工企业。
4.2.3.3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并要求施工企业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
4.2.3.4 旁站监理记录应作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4.2.4 跟踪检验与检测。在施工企业自行检验与检测前,监理工程师对其人员、仪器设备、程序、方法进行检查、评价、认可;在施工企业检验与检测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有效,检验与检测结果可信,并对该结果签认。
4.2.5 平行检验与检测。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有效的检验与检测的方法和手段,在施工企业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验与检测,以核查施工企业检验与检测的结果。
4.2.6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项目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2.7 协调会议。协调会议是了解工程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会议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参加。
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4.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施工企业的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工程款支付申请、开工申请等文件需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或审批,签署意见后才能实施。
4.3.2 原材料、半成品、永久设备报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永久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才能报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运离现场。
4.3.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企业完成一道工序或单元工程,都必须经过初检、复检、终检等三检合格后,才能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 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协助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验收。
4.3.5 工程计量、支付签证制度。所有应支付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根据工程内容、施工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案等,制定包含计量范围、程序、方法、计量仪器设备、数据计算等内容的工程计量文件,并报送项目法人,通知施工企业。在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计量文件实施工程计量和申请支付后,监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量进行审核,认可后予以计量签证。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支付申请,项目法人不应予以支付。
4.3.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包括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影响施工正常进展、财产和生命安全等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以及风险或责任承担方式等文件。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依据上述文件,指令施工企业采取防护、处理措施,将损失、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协商、调解相关事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紧急情况。
4.3.7 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制定包括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督审核、目标考核与奖惩、人员管理、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以保持监理机构的高效运行。
4.3.8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项目法人呈报监理报告。报告主要反映工程进展情况,施工中发生的重要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出现的合同问题及其处理意见以及支付结算情况。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5.1 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5.1.1 根据所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工程特点、工期等情况,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监理现场组织机构。
5.1.2 根据建立的组织机构,安排监理人员,并针对所监理项目的特点,进行必要的上岗人员培训。
5.1.3 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类型和规模,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检验、检测、测量、计量等仪器设备。
5.1.4 制订监理规章制度,包括本工程各级监理人员具体职责、工作程序、奖罚制度等。
5.1.5 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对象和内容准备有关资料,一般应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项目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材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5.1.6 全面熟悉建设监理合同条件,清楚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全面熟悉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监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合同条件去处理和解决问题。
5.1.7 接收由项目法人依据监理合同提供的通讯工具、办公设施和办公、生活用房等,建立工作和生活环境。
5.1.8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应立即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作进度和其他情况变化对监理规划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5.1.9 监理人员进场后, 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尽快了解和熟悉自己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编写项目或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项目法人,同时抄送施工企业。
5.2 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5.2.1 监理机构对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提供的条件完成情况需进行调查和检查,对可能影响施工企业按时进场和工程按期开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法人,并请项目法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检查首批开工项目设计图纸和文件是否已按供图时间及时到位。
2 检查控制性高程点、坐标点的移交情况。
3 检查施工用地能否按时提供。
4 检查首次预付款支付情况。
5 检查施工合同中规定应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场外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条件能否满足工程开工的要求。
5.2.2 施工企业开工前施工准备情况
1 检查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需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2 检查施工企业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及设备配套的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经检查存在问题或隐患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施工企业尽快检修或撤离工地更换。
3 检查施工企业进场原材料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 检查施工企业试验室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包括
(1) 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和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室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计量鉴定证书。
(3)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施工企业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施工测量基准点、基准线进行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布设及原始地形图的测绘。控制网布设和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派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复核,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
6 检查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合系统以及场内交通、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准备情况。
7 检查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
(1)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2)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情况。
(3)施工质量检查、检测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情况。
8 审核施工企业提出的分包申请,包括拟分包项目的范围,分包人的资质、人员、设备、技术条件、施工经验等,同意后报项目法人。
9 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10 审批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总进度计划。
11 审核应由施工企业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完成情况。
12 检查按照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做的各种试验进展情况。
13 审核施工企业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2.3 图纸核查与签发
5.2.3.1 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计文件及图纸,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并签发,施工企业方可用于施工。施工企业按照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支付凭证。
5.2.3.2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提出对设计文件及图纸提供时间的要求,检查并监督各阶段供图计划的实施。
5.2.3.3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及图纸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工作,签署意见。
5.2.3.4 对设计文件及图纸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原则。
- 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
3 是否有下列问题:
(1) 本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内各类图纸间、各专业图纸之间、平面图与剖面图之间、各剖面图之间有无矛盾,标准是否清楚、齐全,是否有误。
(2) 总平面布置图与本监理工程项目施工图的位置、几何尺寸、标高等是否一致。
(3) 图纸与设计说明、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4) 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是否存在不便于施工或不能施工的技术问题。
(6) 对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消防方面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7) 本监理工程项目施工图与相邻工程项目设计图之间在连接部位是否一致。
(8) 其他涉及设计文件及图纸的问题。
5.2.3.5 若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对于项目法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图纸,通过项目法人返回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对于施工企业提交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由施工企业修改后重新报批。
5.2.4 在图纸送达施工企业后的合理时间内,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技术交底会议。施工企业及项目法人参加,由设计单位做技术介绍。
5.2.5 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开工申请,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5.2.6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组织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的确定,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
5.2.7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准备情况满足开工条件后,方可签发开工令。
6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6.1 工程开工
6.1.1 工程开工。工程开工申请按合同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工序(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各项工程开工条件,审批开工申请。
6.1.2 合同项目开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合同条款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施工企业发出开工通知。经过检查具备开工条件后,再正式签发开工令。
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发出开工通知或项目法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施工企业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施工企业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施工企业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6.1.3 单位工程开工。当一个合同项目含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工程时,需发布单位工程开工令。施工企业应在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根据批准文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单位工程开工。
6.1.4 分部工程开工。每一分部工程须颁发分部工程开工令。施工企业须按施工合同文件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期限与要求,编报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及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文件申请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6.1.5 工序(单元工程)开工。施工企业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工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下一工序(单元工程)开工,由施工企业质检部门凭上一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向监理工程师申办开工签证。
6.2 工程质量控制
6.2.1 监理工程师应对所监理工程的所有质量管理活动及与质量管理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设备、方法和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
6.2.2 监理工程师应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明确质量控制重点和质量控制流程。监督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施工强制性技术标准、合同技术条款,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施工工艺和施工顺序施工。
6.2.3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程序严格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检验,避免出现不合格项目或质量缺陷。
6.2.4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企业中从事施工、检验、计量、管理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检查和认可,对于失职、违章、违规的人员,可要求撤换。
6.2.5 监理工程师应对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进行检验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能进场。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处理。
6.2.6 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设备不得进场。督促施工企业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维修、维护,以满足必要的施工能力。
6.2.7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控制网、建筑物轴线以及建筑物体型尺寸、重要控制点高程等施工放线放样进行校测或抽样复测。
6.2.8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的运作情况。
6.2.9 若施工中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其技术鉴定书,并经试验验证后方可实施。
6.2.10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6.2.1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6.2.12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中存在质量隐患,并有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应下达停工令,指示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整改处理结果符合要求后,可下复工令。
6.2.1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6.2.13.1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把关,发现不合格的,应立即处理。
6.2.13.2 对于施工企业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企业提供有关产品合格文件和产品检验文件,同时进行抽样检验。
6.2.13.3 对于项目法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会同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进行进货验收和检验。
6.2.13.4 监理工程师如对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质疑,可进行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6.2.14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6.2.15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2.15.1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管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的规定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2.15.2 质量事故发生(发现)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项目法人报告,同时指示施工企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暂时停工、紧急防护等,避免损失的扩大。
6.2.15.3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
6.2.15.4 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经过,并检查施工企业相应记录资料。
6.2.16 监理工程师应做好工程项目质量记录,包括必要的摄影、录象、原状样保存、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
6.2.17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总结报告。
6.3 工程进度控制
6.3.1 编制监理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目标、工程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设备订货周期、现场施工条件等,编制监理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随着工程进展和实际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监理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
6.3.2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监理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按合同规定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是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开工的重要依据。
6.3.2.1 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方面审查施工进度计划:
1 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能否满足工程控制性要求。
2 表达形式是否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如规定要用关键线路网络表达等)。
3 是否满足合同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及合同工期要求。
4 在进度计划中是否有重要的漏项或重复。
5 进度计划是否与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所作的承诺有重大的差异。
6 进度计划中安排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与采用的施工方法是否协调一致。
7 是否已将与其他各标之间的干扰减少到最小程度。
8 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使用是否合理,施工强度是否均衡。
6.3.2.2 只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才能作为实际执行的进度计划,并依此检查实际施工进度。
6.3.3 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和建立描述施工进展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以随时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6.3.4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对关键线路的项目进展实施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偏差,并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或下达赶工令,避免工期的拖延。
当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工程总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较大的变化时,应报项目法人同意。
6.3.5 审查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供货计划,落实订货情况,核查交货时间与施工、安装时间的衔接关系。
6.3.6 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的开工,可依据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由监理工程师签发。
6.3.7 监理员应做好工程进度记录以及设备、人员每日进场记录,审核施工企业的同期记录。
6.3.8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施的工程变更情况,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影响施工计划时,指示施工企业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3.9 处理合同索赔中的工期索赔。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和进度记录,严格审查索赔中的工期索赔,提出索赔处理意见。
6.3.10 进行进度协调。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协调各施工企业之间、安装单位和土建单位之间、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之间、材料设备供应和施工之间的关系,减少矛盾和干扰,促进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解决生产矛盾。
6.3.11 停工与复工。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依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下达暂时停工通知。当暂时停工对关键线路或工期影响较大时,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6.3.11.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通知:
1 项目法人要求暂时停工、且工程需要暂时停工;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时停工;
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 施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6.3.11.2 下达暂时停工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在指示施工企业妥善照管工程的同时,应指示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尽可能早日复工。
6.3.11.3 若由于项目法人的责任需要暂时停工,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下达暂时停工通知,在施工企业提出暂时停工的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时间答复。若逾期未答复,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6.3.11.4 在具备复工条件,施工企业提出复工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审核,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签发复工令。
6.3.1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暂时停工通知或复工通知后,及时会同合同各方,处理因暂时停工引起的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6.3.12 审核施工企业提交的年、季、月进度报告,在监理月报中向项目法人报告进度情况。
6.3.13 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按合同规定审核提前竣工奖励或误期赔偿。
6.4 工程投资控制
6.4.1 组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控制性目标,年度、季度和月份的工程款支付计划。
6.4.2 审批施工企业呈报的资金流计划。
6.4.3 按工程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工程费用分析,提出资金计划调整意见。
6.4.4 审核已完工程符合质量要求的支付计量报表,按月编制工程款支付报表;按时编制工程资金控制分析报告。
6.4.5 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6.4.6 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索赔。
6.4.7 审核工程完工结算报告,签发工程完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6.4.8 工程计量
6.4.8.1 计量支付的工程量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工程量清单上列有的或工程变更的项目,以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项目法人批准的其他项目。
2 通过质量检验,质量合格的项目。
3 计量其净值,即施工企业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凡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者,不予计量支付。
6.4.8.2 工程计量量测范围。依据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相应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边线,以合同文件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6.4.8.3 工程计量方式,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项目划分,以工序或单元工程为基础,依据施工合同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
6.4.8.4 工程计量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企业计量人员和计量仪器设备,以及进行计量的程序、方法。
6.4.8.5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企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6.4.8.6 工序或单元工程完工,在接到施工企业的计量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企业共同进行计量,或监督施工企业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
6.4.8.7 在支付签证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完成对计量项目、范围、方式与方法、计量成果,以及申请支付项目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批准。
6.4.8.8 若事后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过程计量有误,可进行重新审核、修整与调整。
6.4.8.9 监理工程师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最终结算工程量进行汇总与核实。
当施工企业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企业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如果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在此基础上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项目法人报告。
6.4.9 工程支付
6.4.9.1 只有按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计量结果被认可,按施工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方可受理支付申请。
6.4.9.2 在接到施工企业支付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 支付申报格式规范,手续齐全;
2 申报支付项目、范围、内容符合规定;
3 开工及质量检验签证完备;
4 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 支付单价及合价无误。
因施工企业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支付签证延误,监理工程师可认定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如事后发现有误,监理工程师可对支付签证重新审核、修正和调整。
6.4.9.3 预付款支付
1 在收到施工企业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审核施工企业获得预付款支付已具备的条件。认为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予以签发。
2 在签发预付款支付凭证后,监理工程师应监督预付款的使用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目的。当发现预付款的使用不符合约定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向项目法人报告。
3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审核进度款支付中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预付款总额。
6.4.9.4 进度款支付
进度款支付一般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的支付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进行计算,并提出支付申请,该申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 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 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 价格调整金额;
5 按合同规定施工企业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 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设备预付款扣回金额;
7 保留金扣回金额;
8 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给项目法人的其他金额。
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进度款付款证书。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除的款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列出的进度支付证书最低金额,则监理工程师不签发本月付款证书。上述应付的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合计的应支付款额达到投标书附件中所列的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6.4.9.5 计日工支付
在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可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合同文件确定的单价与支付方式,指示施工企业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合同工程报价项目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工程师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切实按指示的计日工用工、用料、机械台班清单和作业要求实施。
一般情况下,计日工的使用应是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或事先取得批准。计日工支付可随进度款支付一同申报。
6.4.9.6 工程变更支付
监理工程师应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计量和支付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进行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支付。
6.4.9.7 保留金支付
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项目法人及时把与所签发移交工程项目相应的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50%支付给施工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把与所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相应工程项目的剩余保留金支付给施工企业。如果还有部分剩余工程或缺陷需要处理,项目法人仍有权扣留工程处理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签证,直至部分处理工程或工作最终完成。
6.4.9.8 完工支付
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完工支付申请表,完工支付申请表应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文件,应包括下述内容:
1 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所完成全部工程的价款金额;
2 施工企业认为还应支付给他的金额。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完成对完工支付申请的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为经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双方协商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6.4.9.9 最终支付
施工企业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之日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支付申请表。最终支付申请表应附有证明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 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 施工企业认为还应支付给他的金额。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完成对最终支付申请的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为经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商双方达成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6.4.9.10 合同终止后支付
1 因施工企业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就合同终止前施工企业所应得到而未预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价值;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临时工程价值、计日工价值;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
(4)施工企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及时办理合同中止后的工程接收工作,办理合同中止日前已完工程和工作的估价和工程支付,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
2 因特殊风险提前终止合同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就合同终止之前施工企业所应得到而未预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价值;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临时工程价值、计日工价值;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
(4)施工企业撤离及售货员遣返费用;
(5)由于终止合同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金额,包括采取紧急措施的支出;
(6)施工企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 因项目法人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就合同终止之前施工企业所应得到而未预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价值;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临时工程价值、计日工价值;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
(4)施工企业撤离及人员遣返费用;
(5)由于终止合同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金额,包括采取紧急措施的支出;
(6)施工企业所得利润;
(7)施工企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6.4.10 价格调整
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及时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当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因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与授予的监理权限,认真履行协调职责,如协调不一致,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
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 施工安全
6.5.1.1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工作。
6.5.1.2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企业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6.5.1.3 工程开工前,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保障体系、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汛期防洪措施,检查消防、救助等设施。
6.5.1.4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督施工安全措施的实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可指示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施工企业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6.5.1.5 监理工程师应协助项目法人在每年汛前对施工企业的防汛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5.2 施工环境保护
6.5.2.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企业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6.5.2.2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企业避免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生物和建筑物的破坏。
6.5.2.3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施工企业的施工。
6.5.2.4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水土流失。
6.5.2.5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企业尽量提高水循环利用率,禁止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6.5.2.6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油的控制和治理,避免环境污染。
6.5.2.7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企业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有序放置,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6.5.2.8 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和绿化。
6.6 合同管理的其他主要工作
6.6.1 工程变更
6.6.1.1 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报项目法人批准,并经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企业实施这些变更的工作。这些工作有:
1 増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法人或其他施工企业实施)。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状、基础、标高、位置或尺寸。
6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6.6.1.2 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6.6.1.3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
1 第一类变更: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工程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等重大问题的工程变更。
2 第二类变更: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3 第三类变更: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以及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6.6.1.4 无论是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均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1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提出工程变更指令或建议。
2 设计单位可依据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
3 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 施工企业可依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6.6.1.5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必须首先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在分析研究工程变更经济、技术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后,提出对工程变更建议的审查意见,并报项目法人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6.6.1.6 工程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 变更引起的合同价增加或减少;
4 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的提前或延长时间;
5 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及其计算资料等。
6.6.1.7 工程变更建议书应在预计可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项目法人与监理工程师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以及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险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工程师仍应督促施工企业或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报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6.6.1.8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建议审查的主要原则是:
1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 工程变更在技术上的必须可行、可靠;
3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
4 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在工期上和施工条件上产生不良影响。
6.6.1.9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中,应审定工程变更建议书中提出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对变更项目的单价与总价进行估算,分析因此而引起的该项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数额。
6.6.1.10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审查中应充分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协商,做好协调工作。
6.6.1.11 各工程变更类型的批准权限。
1、第一类、第二类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项目法人,由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2、第三类工程变更经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约定审查同意后,报项目法人批准。
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仍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6.6.1.12 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工程变更通知书仍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后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6.6.1.13 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企业的工程变更报价或提出建议价时,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 如果合同报价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价格;
2 如果合同报价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引用合同报价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价格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
3 如果合同报价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价格,或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施工企业依照合同报价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
4 当协商不能一致,监理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工程变更价格与支付方式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进度款支付。
6.6.1.14 监理工程师审核了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以及项目法人批准了确定的单价或合价以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企业下达工程变更指令,施工企业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以将工程变更指令分两次向施工企业下达。先发布变更指令的第一部分(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继续工作;待通过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并经项目法人核批后,再发出变更指令的第二部分(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6.6.1.15 若任何一项变更引起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均可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协商确定。
6.6.1.16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施工企业以计日工方式进行变更工作,其金额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量的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审核施工企业提交的以下报表或凭证:
-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 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 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 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6.6.2 索赔管理
6.6.2.1 监理工程师应提请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
6.6.2.2 监理工程师须受理施工企业提起的索赔,但不接受未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提出的索赔要求。
6.6.2.3 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处理施工企业提起的索赔:
1 施工企业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
2 施工企业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施工企业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果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括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3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施工企业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施工企业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4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充分协商后做出决定,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施工企业。
5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工程师。
6 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通知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
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则按争议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6.6.2.4 施工企业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发生索赔事件的工程项目、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施工企业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2 索赔合同引证依据的合同条款,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3 索赔要求和索赔计算书(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等)。
4 支持文件(当时记录、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他证据及说明);
5 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施工企业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6.6.2.5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企业的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对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 对申报索赔的支持性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 在对费用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费标准、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费用补偿的初步意见。
4 在工期索赔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工期延长的初步分析意见。
5 对于由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或延误,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并提出初步意见。
6 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申请报告提交项目法人,并通知施工企业。
6.6.2.6 在对施工企业的索赔申请报告评审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以:
1 要求施工企业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材料和引证文件。
2 对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做出分析与评价。
3 在对索赔申请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调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接受索赔要求的意见。
6.6.2.7 施工企业在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监理工程师应不再接受施工企业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
6.6.3 违约管理
6.6.3.1 施工企业违约的处理。对于施工企业违约,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 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 及时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 施工企业在收到书面警告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发出停工整改通知,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
4 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施工企业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项目法人可通知施工企业解除合同。
5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解除合同后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所有款项,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项目法人审批。
6.6.3.2 项目法人违约处理。如果项目法人发生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减慢工程速度或暂停工程后,及时与项目法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尽快促使施工企业恢复正常施工。
2 在施工企业提出索赔后,及时与项目法人协商,同意合理的工期延期和施工费用索赔。
3 在施工企业提出部分中止或全部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办理部分中止或全部工程终止合同的支付。
6.6.4 工程担保
6.6.4.1 在工程开工前和签发预付款支付凭证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合同文件规定审核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6.6.4.2 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涉及没收履约保函时,应及时、全面、准确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6.6.4.3 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内退还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6.6.4.4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项目法人汇报预付款扣回的情况。随着预付款的扣回,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协助双方重新办理保函。当预付款已扣完时,应督促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预付款保函。
6.6.4.5 当施工合同规定有临时进口设备关税担保、免税工程进口物资担保等担保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合同规定,督促双方履行义务,并以事实情况界定双方的责任。
6.6.5 工程保险
6.6.5.1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保险种类、保险价值、保险有效期和要求投保。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项目法人提交按合同规定投保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6.6.5.2 当监理工程师确认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的规定办理保险,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指示施工企业尽快办理保险或完善保险;或
2 当施工企业拒绝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时,协助项目法人以施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此类保险,并从到期应付施工企业的款项中扣抵此投保费用。
6.6.5.3 施工企业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包括保险项目增减、工程施工期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调整等保险内容变化)时,在确保保险有效和完备的条件下,应由施工企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准和修改手续,但在通知保险公司前,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6.6.5.4 如果施工企业已按合同规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那里获得足额赔偿,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受施工企业申报后,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分担保险赔偿的不足部分费用。
6.6.6 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期间,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均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就争议问题做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6.6.7 工程分包
6.6.7.1 总监理工程师在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和范围内,对施工企业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项目法人批准。
6.6.7.2 施工企业提交的分包申请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对申请报告的审查,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分包商的名称、性质、业绩。
2 施工企业与分包商准备签订的分包合同文件。
3 分包商的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情况。
4 分包商过去曾承担过的与分包工程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验收证书,质量评价意见等)。
5 分包商的财务状况。
6 分包商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分包项目负责人的情况。
7 申请分包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分包工程量及分包合同价。
8 分包商对拟分包工程项目的技术保障措施。
9 分包工程项目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计划。
10 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1 拟定的分包协议条件。
12 其他必需的信息。
6.6.7.3 分包商只有在施工企业接到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批准通知,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后,方能进入工地。
6.6.7.4 分包的管理
1 分包工程项目通过审批、分包协议生效后,监理工程师应将分包商视为施工企业的一部分,要求施工企业加强对分包商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
2 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测、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施工企业向监理工程师申报。
3 除项目法人授权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工程师不受理施工企业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4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分包商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尊重分包商合法的合同权利。
5 分包工程只有在施工企业检验合格后,施工企业才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6.6.8 施工企业人员管理
6.6.8.1 施工企业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项目法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亦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6.6.8.2 施工企业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要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6.6.8.3 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企业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的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资源投入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6.6.8.4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施工企业人员,施工企业应予以撤换。
6.6.9 材料和设备管理
6..9.1 项目法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
1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抄送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并在收到施工企业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施工企业。
2 监理工程师应提前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施工企业,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小时前通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48小时内卸货,否则由施工企业支付逾期保管费用。
3 施工企业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由施工企业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
4 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由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5 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法人对进场的主要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和到货验收,开箱检查验收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到场时进行。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与到货有关的质量保证资料和装箱单,对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进行清理、确认和检查。并检查存放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法人审查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设备安装调试总方案。内容包括:
(1)安装总布置;
(2)总安装程序;
(3)总进度计划
(4)工器具、测量器具配置;
(5)主要部件和特殊部件安装的初步方案;
(6)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7)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8)安装调试质量标准等。
7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安装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安装和试验规程进行设备的调试和安装质量的检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抽检和复核。
6.6.9.2 施工企业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
1 施工企业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及交货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此类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
2 工程设备到货后,由施工企业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和验收。施工企业应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
关于安装总方案的审查、安装过程检验与项目法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相同。
6.6.9.3 施工企业负责采购的工程材料
1 施工企业应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制定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2 一切材料、设备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中所规定的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3 对于合同内检验,施工企业应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各种试件,必要时应将现场实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一切方便。
4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企业提供的材料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施工企业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他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抽样检验。施工企业应会同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按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施工企业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做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施工企业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5 对于不合格材料,施工企业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立即予以更换,将材料运出现场或降低使用等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 施工企业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6.6.10 风险管理
6.6.10.1 监理机构应强化风险意识。在签订监理合同后,认真分析施工合同文件,对可能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政治、经济、技术、商务、管理等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进行分析、辩识,建立工程风险因素清单。
6.6.10.2 监理机构应对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影响程度评估,并对风险的来源或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必要时,编写风险评估报告,提交项目法人。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风险因素名称;
2 风险产生的原因概述;
3 风险因素在各施工阶段、工程区域或部位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分析;
4 风险发生时可能产生的后果评估;
5 风险防范或控制、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6.6.10.3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风险管理,并委派专人负责风险管理,参与风险辩识、评估、控制和处理工作。
6.6.10.4 针对风险因素,审核施工企业相应的计划、措施。
6.6.10.5 要求施工企业建立预控和处理风险体系,并派专人负责管理风险。
6.6.10.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发生可能性高、影响程度重的高风险因素,采取有效、可行的监理方法,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将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6.6.10.7 当风险发生时,应依据施工合同和监理记录、文件,确定责任方或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6.6.10.8 当风险发生引起工程变更、索赔、支付条件等变化时,监理工程师应依照本规范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6.11 化石和文物
6.6.11.1 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示施工企业按国家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项目法人。必要时,可下达暂时停工令。
6.6.11.2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企业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并报项目法人批准。
6.6.12 施工企业的合理化建议
6.6.12.1 在工程施工过程当中,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企业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建议针对的问题、目的;
2 建议的实施方案;
3 对工期、费用及其他工程的影响,建议的价值;
4 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
5 其他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6.6.12.2 监理工程师审核合理化建议时,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6.6.12.3 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合理化建议实施的有关决定。
6.6.12.4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对工程的贡献,依据施工合同,审议有关奖励的申请或决定,并报项目法人批准。
6.6.13 合同的终止
当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对方提交合同终止通知书。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分析合同终止的原因、责任和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并按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中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
6.6.14 清场与撤离
6.6.14.1 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并检验合格。场地清理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 施工企业的设备和材料已撤离,废弃的设备和材料已清除。
4 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 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内的施工堆积物已清理。
6.6.14.2 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企业在保修期内为完成遗留工作和维修工作留下的人员情况,其余施工企业人员均应按批准的计划撤离。
6.7 信息管理
6.7.1 监理机构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
6.7.1.1 建立信息目录和信息管理制度。
6.7.1.2 设计信息流内容及常用报告、报表格式。
6.7.1.3 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编码方式,建立具有信息采集、整理、存贮、查询系统的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如有条件,则应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
6.7.1.4 建立现场监理信息分析系统。
6.7.1.5 建立现场监理常用报告、报表编制处理系统。
6.7.1.6 收集、分析、整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项目法人违约、施工企业违约、工程分包、工程保险及工程进展过程信息,并向有关方面反馈。
6.7.1.7 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编制工程报表和工程信息文件;
6.7.1.8 建立文件档案管理系统,对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图片、录像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竣工后按监理合同规定移交项目法人。
6.7.1.9 编发信息文件,按期编制监理旬报、月报和年报,并上报项目法人,涉及到工程质量的有关资料应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6.7.2 工程信息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6.7.3 监理机构应采用合同规定的或恰当的载体与传递方式,做好对工程信息的管理。重要的信息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6.7.4 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信息来源和作用,对工程信息实施分类管理。此类分类可包括:
6.7.4.1 对施工企业的批复文件。
6.7.4.2 施工过程的指令文件。
6.7.4.3 施工质量、计量、支付的签证文件。
6.7.4.4 工程完工、验收的签证文件。
6.7.4.5 工程施工的协调文件,提交给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的建议或商议函。
6.7.4.6 工程记录。
6.7.4.7 监理管理文件。
6.7.4.8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建议或要求。
6.7.4.9 工程报表。
6.7.4.10 监理工作报告。
6.7.4.11 其他文件。
6.7.5 工程联络
6.7.5.1 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提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选定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6.7.5.2 所有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6.7.6 监理文件的过程管理
6.7.6.1 监理文件的收到时间以施工企业授权部门与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签收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6.7.6.2 施工企业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提出要求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监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企业提出的确认或变更要求做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者,可视为监理机构予以确认。
6.7.7 监理月报。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向项目法人报送监理月报。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6.7.7.1 本月工程概况。
6.7.7.2 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6.7.7.3 工程进度(包括施工资源投入、监理控制过程、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的分析、对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下月应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6.7.7.4 工程质量。包括:本月工程质量状况,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过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过程,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的分析,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下月应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6.7.7.5 工程计量与支付(包括监理控制过程、工程量审核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工程月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本月合同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下月应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6.7.7.6 合同其他事项(包括工程变更处理情况,工程索赔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下月应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6.7.7.7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包括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下月应采取的预控措施)。
6.7.7.8 监理机构运行状况(包括监理机构变更、监理人员到位、监理机构管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要求项目法人提供的条件或解决的问题)。
6.7.7.9 本月监理小结(包括对本月工程质量、进度、计量与支付、合同其他事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机构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等)。
6.7.7.10 工程记事。
6.7.7.11 其他必须报送的资料和说明事项等。
6.7.8 工程信息管理流程。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工程信息管理流程。
6.7.9 工程文件的受理。在项目法人或合同文件未有明确规定情况下:
6.7.9.1 施工企业向项目法人报送的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机构,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和转达。
6.7.9.2 项目法人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的意见和决策,都必须将通过监理机构向施工企业下达实施。
6.7.9.3 项目法人应在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期限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项目法人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机构;若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项目法人的决定意见,则表明项目法人对监理机构的书面文件无异议,并将其视为项目法人的决定。
6.7.9.4 不符合文件传递程序规定来往的文件,可视为非正式文件或无效文件而不具备合同所赋予的效力。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与合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6.7.10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的建立。监理机构在合同项目开工前,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收集、整理和管理,并定期对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核查。同时督促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6.7.11 工程档案资料的组成。监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项目法人要求和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包括合同文本文件、项目法人文件、施工企业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文件等必须收档的档案资料的分类建档和管理。
6.7.12 监理档案资料的移交。在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归档的工程档案逐项清点、鉴定、整编、登记造册,并向项目法人移交。
6.7.1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7.13.1 工程概况;
6.7.13.2 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6.7.13.3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6.7.13.4 监理工作成效;
6.7.13.5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极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7.13.6 工程照片(必要时)。
6.8 工程协调
6.8.1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建立协调制度,明确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责任。
6.8.2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例会和专题会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主持建设各方工作协调会。
6.8.2.1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在工程开工前,就工程开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6.8.2.2 例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工程进展状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检查上次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
6.8.2.3 专题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以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涉及索赔、工程变更、争议等问题。
6.8.3 总监理工程师应编写各种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在有关各方签字生效后,监督实施。
6.9 工程验收与移交
6.9.1 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6.9.2 完工后的工程资料移交。通过完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必须报送的工程文件以及应保留或拆除的临建工程项目清单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理工程师并按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一并移交给项目法人。
6.9.3 验收责任
6.9.3.1 项目法人不及时验收。若由于非施工企业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项目法人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施工企业仍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
6.9.3.2 若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企业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则项目法人应从施工企业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9.3.3 施工企业未能按施工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审报工程验收,由此造成工程验收和施工的延续,或由此所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6.9.4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在合同工程项目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9.5 工程项目移交证书颁发后,照管工程的责任即由项目法人承担。
7 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7.1 保修期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为:
7.1.1 对未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
7.1.2 监督施工企业对已完建设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处理。若该质量缺陷由项目法人的使用或照管不周造成,监理工程师应受理施工企业提出的支付申请。在施工企业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作时,监理工程师可建议项目法人雇佣他人完成修复工作,并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因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7.1.3 协助项目法人检查验收尾工项目。
7.1.4 签发工程款最终支付证书。
7.1.5 签发建设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证书。
7.1.6 若保修期满后仍有缺陷未修复,监理工程师应继续指示施工企业完成修复工作,并待修复工作完成经检验合格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当保修期需要延长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
8 其他
8.1 奖励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由于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项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项目法人应依据监理合同和具体的合理化建议的效果给予奖励。
8.2 赔偿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由于监理机构的原因造成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具体损失情况向项目法人予以赔偿,赔偿额度不超过总的监理费用。若项目法人违约,给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项目法人应给予监理单位相应的赔偿。
附录:
附录1 《监理规划》内容及编写要点
1 《监理规划》的基本作用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对项目监理的计划、组织、程序、方法等做出决定,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
2 《监理规划》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项目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1 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概况、项目总目标和项目组织。
2.2 监理服务范围与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对项目监理的要求;授权的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
2.3 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与方法。
1 监理人员与建设各方的关系:应明确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与建设各方的关系。
2 监理的基本方法:阐述项目监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 监理的组织和职能: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机构设置、组织框图、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
4 监理人员计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监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
2.4 工程进度控制。
1 施工进度控制性目标分析:根据项目的基本资料明确项目进度中的控制性进度目标。
2 进度控制监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根据《监理合同》确定进度控制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3 施工进度控制过程:确定项目进度控制流程和进度控制方法。
4 施工进度控制制度:明确监理机构所需制订的进度控制制度。
2.5 工程质量控制。
1 项目质量控制特点:明确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
2 质量控制监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根据《监理合同》确定质量控制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3 质量控制过程,包括质量控制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法。
4 施工质量管理,包括施工文件和质保体系审查、施工准备检查内容及施工过程管理方法等。
5 施工质量控制制度:明确监理机构所需制订的质量控制制度。
2.6 工程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
1 工程支付管理特点,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定工程支付特点。
2 合同支付与合同管理监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明确支付与合同管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任务。
3 工程支付结算过程,包括工程支付申报及签证程序和工程支付结算流程。
4 投资控制的措施:确定投资控制的主要方法和投资控制与质量、进度关系处理。
5工程支付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监理机构所需制订的工程支付与合同管理制度。
2.7 监理记录。
1 确定监理机构记录内容及监理机构所需制订监理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查阅的工作制度。
2 监理记录(文件)划分与记录(文件)传递。
3 监理记录(文件)目录。
2.8 协调。
1 协调的职责与作用。
2 协调制度:确定监理机构协调制度。
3 《监理规划》编写要点
3.1 编制《监理规划》,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亲自主持编制工作,各监理人员要参与或熟悉《监理规划》的编制,掌握《监理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3.2 编写《监理规划》应具有突出的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的需要及项目法人的委托,编制好《监理规划》。
3.3 编写《监理规划》应突出监理工作的预控性。在编制规划时,要设想出产生各种情况的可能性,针对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对策。
3.4 编写《监理规划》要体现“三控制”是个有机整体。编写《监理规划》要尽把“三控制”的内容全部纳入。
3.5 编写《监理规划》,要注意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6 《监理规划》应随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展或合同变更不断补充、修改与完善。
附录2 《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及编写要点
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3.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2 各类合同文件。
3.3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4 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
4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4.1 《监理实施细则》的使用范围:所适用专项工程的性质、规模或等级,施工条件与方法,采用的新材料、新方法、新设备等。
4.2 所使用的专项工程的概况。包括:结构、工程量、投资、质量要求、开工及交工时间。
4.3 负责该专项工程的监理人员组织体系及其与监理机构的关系。
4.4 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条件和提供的时间。
4.5 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包括:
1 工序(单位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报告内容。
2 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报告内容。
3 单元工程验收、开工程序和申请报告内容。
4.6 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 质量控制标准。
2 原材料、设备、工程等质量检验程序。
3 测验检验的抽样方法或控制点的设置、试验方法、结果分析方法的设计。
4 工程质量评定程序。
5 工程验收与移交程序。
6 质量不合格的处置程序。
7 质量控制的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4.7 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 进度控制目标体系:该专项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阶段完工时间或里程碑时间,关键节点时间。
2 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如横道图、柱状图、(单代号、双代号、时标)网络图、关联图、“S”曲线、“香蕉”图等,应满足合同要求和控制需要。
3 施工进度的监督与检查措施。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选用单位时间完成的工程量、劳动生产率、机械使用效率、单位时间产值、单位时间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消耗量等指标,用以表示实际进度。
4 进度分析、预测的内容与方法。合理选用前锋线、“S”曲线、“香蕉”图等方法,以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程度,及其对后续工作的影响。
5 进度控制措施。描述采用诸如赶工、重新配置施工资源、调整进度计划乃至进度变更的条件和方法。
6 避免和有效工期索赔的措施和方法。
7 进度控制的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4.8 投资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 投资控制目标体系。该专项工程的总计划投资额及随工程结构分解的各工序(单元工程)、分项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各年、季、月的投资使用计划。
2 投资计划表达。应与进度计划同时表达投资和人员、材料、设备调配、使用计划。
3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 计量的方法和程序。
(3) 支付类型、内容和程序。
4 实际投资额的统计与分析。
5 投资控制的措施。
6 避免和有效控制费用索赔的方法。
4.9 安全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 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保证体系。
2 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控制保证体系。
3 工程不安全因素分析与预控措施。
4 安全控制的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5 安全控制守则。
4.10 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1 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
2 违约事件处理程序。
3 索赔的处理程序。
4 工程事故处理程序。
5 担保与保险的审核和查验。
6 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方法。
4.11 记录的内容、职责和审核。
4.12 现场指令、通知、报告内容和程序。
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报表格式。
4.13 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工程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4.14 文档管理
1 文档清单及编码系统。
2 文档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
3 文件信息流管理系统。
4 文件资料归档系统。
5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
5.1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要求负责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工作,相关各监理人员参与。
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协调各个《监理实施细则》间的衔接与配套,以组成整个监理体系。
5.3 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应具有突出的针对性。应充分体现专工程特点和项目法人的要求,并符合《监理规划》的总体设计。
5.4 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应突出监理工作的预控性。在编制细则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5.5 编写《监理实施细则》要体现总体目标在该专项工程的实施和有效控制。《监理实施细则》中实现该专项目标的措施和方法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附录3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 项目法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
| 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包括监理大纲)、投标 |
| 项目法人评定监理单位 |
|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
| 监理单位编写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 实施监理、目标控制 |
| 监理合同结束 |
附录3.1监理单位选择程序图
返工
工序(单元工程)施工完毕
1. 承包商进行“三检”,填报《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进
入
下
一
2. 监理工程师审核“三检”资料完整性
工
序
(单 否
3.审核结果
元)
是
4. 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
5.合格否
否
是
6.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计量支付
图3.2 工序(单元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1.单元工程完工
2.施工企业质检部门填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组织评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3.监理工程师审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复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进入下一单元工程
4.分部工程完工
5.施工企业质检部门填写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组织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进
6.监理工程师审核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复核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入
下
一
分
部
工
7.质量监督站审查核备质量等级(一般分部工程)
8.质量监督站审查核定质量等级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
程
9.单位工程完工
10.承包商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进
入
下
一
11.监理工程师复核《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复核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单
位
工
程
12.质量监督站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13.工程项目完工
14.项目法人填写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表,组织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15.质量监督站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审查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表
16.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报告,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的建议
附录3.3 完工与质量评定程序图
3.承包商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5.调整和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4.监理工程师审批
不同意
同意
7.承包商编报年、季、月进度计划
9.调整和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不同意
8.监理工程师审批
10.承包商实施进度计划,按月编报工程进度报告
11.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施工进度
13.发生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拖后)
14.是否影响总工期
是
17.承包商调整进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是否保证按期完工
否
是
12.继续施工
否
20.修订进度计划
附录3.4 进度控制监理程序图
1.工程部位验收合格
2.承包商申请工程计量
3.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并复核
5.承包商申请其他支付
4.承包商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计量汇总
6.承包商编制并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及附件
7.监理工程师审核
8.是否通过
9.承包商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复核
否
是
10.监理工程师签发月进度付款证书
11.报项目法人审批
12.项目法人支付(监理工程师收到申请后28天内)
附录3.5工程款支付监理程序图
- 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项目法人单独或共同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
不同意
3.按原计划施工
2.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议书
6.项目法人审批同意
不同意
同意
| 施工企业施工 |
9.监理工程师审核变更设计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就工程变更报价
11.承包商报价
28天
12.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报价,报项目法人
13.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均接受
17.承包商、项目法人协商价格
否
是
是
一致
变更支付
否
18.监理工程师暂定合适价格
争议的解决程序
图3.6 设计变更监理工作程序图
1.索赔事件发生
28天内
2.施工企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
3.是否有持续性
5.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项目进行核查与跟踪记录
否
是
4.每隔一定时间(28天)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
6.索赔事件结束
7.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
28天内
8.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9.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告
42天内
10.是否需提交补充材料
是
11.承包商提交补充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核
否
12.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承包商协商作出处理决定
14天内
13.项目法人、施工企业是否接受
否
是
15.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14.索赔成立
附录3.7索赔处理监理程序图
附表:施工监理常用表格
附表B 监理机构审批表
| B1 | 设计文件审签表 | |
| B2 | 施工企业提供图纸审签表 | |
| B3 | 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表 | |
| B4 | 设计图纸交底会议记录 | |
| B5 | 施工图纸会审意见单 | |
| B6 |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表 | |
| B7 | 合同项目开工令 | |
| B8 | 单位工程开工令 | |
| B9 | 分部工程开工令 | |
| B10 | 单元工程(工序)开工许可证 | |
| B11 | 工程变更指令 | |
| B12 | 设计变更通知 | |
| B13 | 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单 | |
| B14 | 工程复工指令单 | |
| B15 | 不合格工程通知单 | |
| B16 | 工程返工指示单 | |
| B17 | 工地现场书面指示单 | |
| B18 | 额外或紧急工程通知单 | |
| B19 | 工程赶工通知单 | |
| B20 | 监理通知单 | |
| B21 | 施工违规警告通知单 | |
| B22 | 施工企业违约通知单 | |
| B23 | 延长工期审批表 | |
| B24 | 工程款支付证书 | |
| B25 | 计日工工作通知单 | |
| B26 | 计日工工作量明细表 | |
| B27 | 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 | |
| B28 | 工程计量证书 | |
| B29 | 监理测量任务单 | |
| B30 | 检测试验报告单 | |
| B31 | 监理检测任务单 | |
| B32 | 单价支付项目月支付审核表 | |
| B33 | 合价支付项目月支付审核表 | |
| B34 | 计日工工作项目月支付审核表 | |
| B35 | 月支付结算审核表 | |
| B36 | 费用索赔签证单 | |
| B37 | 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总表 | |
| B38 | 项目支付总表(按费用分) | |
| B39 | 项目支付总表(按项目分) | |
| B40 | 备用金支付月报表 | |
| B41 | 应扣款月报表 | |
| B42 | 项目法人索赔通知单 | |
| B43 | 单元工程支付工程量结算签证单 | |
| B44 |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开工(仓)签证内部会签单 | |
| B45 | 工程主材料供应单 | |
| B46 | 单元工程(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 | |
| B47 |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 |
| B48 |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 |
| B49 | 工程项目事故质量评定表 | |
| B50 | 工程项目移交通知单 | |
| B51 |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
附表C 监理机构汇报表
| C1 | 开工报告 | |
| C2 | 复工报告 | |
| C3 | 暂时停工报告 | |
| C4 | 监理指令汇总月报表 | |
| C5 | 工程费用索赔月报表 | |
| C6 | 工程质量检验月报表 | |
| C7 | 工程变更月报表 | |
| C8 | 月支付汇总表 | |
| C9 | 工程监理综合月报表 | |
| C10 | 工程进度月报表 | |
| C11 | 施工进度计划完成表 | |
| C12 | 施工进度产值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表 | |
| C13 | 施工区水文、气象记录汇总月报表 | |
| C14 | 工程质量月报表 | |
| C15 | 工程检测月汇总表 | |
| C16 | 工程试验月汇总表 | |
| C17 | 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 |
| C18 | 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报告 | |
| C19 | 重要项目(事件)进度目标控制月报表 | |
| C20 | 工程事故月报表 |
附表D 监理机构内部用表
| D1 | 监理日记 | |
| D2 | 旁站(跟踪)监理记录 | |
| D3 | 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 | |
| D4 | 天气记录报告 | |
| D5 | 监理协调会签单 | |
| D6 | 监理联系单 | |
| D7 | 工程文件处理统计旬报表 | |
| D8 | 监理管理综合统计月报表 | |
| D9 | 监理人员工作月报表 | |
| D10 | 样品登记表 | |
| D11 | 试验登记表 | |
| D12 | 检验报告表 | |
| D13 | 监理工程师联系单 | |
| D14 | 监理工程师备忘录 | |
| D15 | 会议纪要 | |
| D16 | 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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