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8年,“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