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某省政务服务中心发布《关于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期间进入评审室的通知》,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区域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的可能性,确保评标工作的独立、公正与公平,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1984〕198号文)第十八条关于‘评审专家应依据采购文件载明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的规定,自5月2日起,在评标委员会专家独立评审期间,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凡代理机构违规安排人员进入评标区域的,将记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该通知发布后,迅速在行业内引发广泛争议。支持者认为此举有助于净化评标环境、防范不当干预;反对者则指出,此举缺乏上位法依据,且可能影响评标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双方观点鲜明、各有理据,下文将分别予以梳理,并阐述笔者观点。
一、支持观点:禁止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室
1. 监管视角:防范干扰,保障独立评审
监管部门指出,实践中部分代理机构人员职业素养不足,存在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与评审专家“私下沟通”等行为,严重干扰专家独立评标。此类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调查取证难度大,若不加以阻断,可能对评标公正造成实质性损害。禁止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可有效切断潜在的干扰路径,从物理空间上保障评审的独立性。
2. 代理机构视角:权责明晰,规避风险
部分代理机构亦表示支持,理由包括:
- 避免被要求承担本属于评审专家的职责(如协助审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既减轻了工作负担,也规避了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 有助于维护代理机构的中立形象,避免因现场行为引发质疑,同时也可依托制度屏障,减少其在评标过程中的履职压力。
二、反对观点:代理机构人员应被允许进入评标室
1. 法律依据充分,组织职责明确
反对者援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规定,强调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不仅有权进入评标现场,更负有“保障评标活动不受干扰,及时制止并纠正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的不当言行”的法定义务。若禁止其进入现场,实则是以行政指令架空其法定职责,可能导致现场失控或违规行为难以及时纠正。
2. 规定合理性存疑,手段过于绝对
反对意见进一步指出:
- 代理机构人员是否进入评标室与专家是否受干扰并无必然因果联系。评审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职业操守和抗干扰能力;若其确实遭受非法干预,完全可依法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 该“一刀切”式禁令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撑,忽视了代理机构在现场组织、程序保障及应急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属于矫枉过正,可能影响评标效率与质量。
三、笔者观点:应在规范管理中寻求平衡
全面审视该问题可知,代理机构人员是否应进入评标室不能简单以“禁”或“放”作答,而应在依法行政与现实需求间寻求平衡。当前该省的做法虽出于良好的监管初衷,但全面禁止确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责任衔接断层等问题。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管理机制:
- 严格准入与身份标识制度
允许代理机构必要人员(如项目负责人)进入评标室,但应限制人数,并要求其统一着装、佩戴实名工牌,以便于识别和监督。 - 强化技术监控与行为留痕
加强评标场所硬件建设,实现高清音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代理人员与专家的互动全程可视、可听、可追溯,从技术层面遏制不当行为。 - 明确行为规范与责任边界
进一步细化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现场的行为准则,明确其可开展的辅助性工作范围(如程序说明、材料传递等),禁止其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审的意见。同时,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投诉及处理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唯有做到管理精细、监督透明、权责清晰,才能在保障专家独立评审的同时,不剥夺代理机构依法履责的权利,真正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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